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公安局、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6]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7号)精神,现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培训,增强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人、客运乘务人员等高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降低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致死率,是切实保护生产一线人员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举措。各级红十字会、公安、交通部门要提高开展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二、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要将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并纳入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体系之中。要积极组织公安民警和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救护培训。
三、 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搞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发挥红十字会在救护培训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并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业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现场实用的技能培训。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检查督促培训计划的落实。
四、 救护培训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原则”,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救护培训工作由省红十字会和公安、交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红十字会负责课程的培训,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组织上门考试考核,对培训合格人员发给全省统一的红十字救护员合格证,救护培训师资须经省级培训机构统一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江西省红十字会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交通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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