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省分库供者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作站: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省分库(以下简称“省分库”)供者再动员及相关供者服务工作,按照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开展供者服务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分库实际情况,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省管理中心制定《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省分库供者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现将此《细则》印发于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九日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省分库供者服务工作细则(试行)
(2006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省分库(以下简称“省分库”)供者再动员及相关服务工作,为我省供者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按照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工作要求,结合省分库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供者,是指:与省内外需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HLA低分辨相合的省分库资料中的志愿捐献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指导省分库工作人员动员供者捐献HLA高分辨血样及为患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工作。
第二章 捐献高分辨血样的供者再动员工作
第四条 在省分库查找到供者,按照供者属地原则,由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对其进行捐献高分辨血样的再动员工作。
第五条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供者再动员通知单》,规定工作站在8个工作日内做好再动员工作,并将填写好的《供者再动员通知回执》传真至省管理中心。
第六条 设区市工作站在传真《供者再动员通知回执》前,需与供者进行2次谈话,并由工作人员及供者填写《江西省分库与初查相合供者第一次谈话记录》、《江西省分库与初查相合供者第二次谈话记录》。2次谈话记录需与《供者再动员通知回执》一并传真至省管理中心。
第七条 若供者同意捐献高分辨血样,且供者系国家管理中心在省分库资料中为患者检索到的,则在国家管理中心规定的工作时限内,由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高分辨通知单》,规定工作站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供者高分辨血样的采集、寄送工作,同时将血样寄送情况以《高分辨通知回执》形式回复省管理中心。省管理中心在收到工作站《高分辨通知回执》后,即将此回执内容以省分库《高分辨通知回执》形式报国家管理中心,并等待其下发《供者体检通知》。
第八条 若供者同意捐献高分辨血样,且供者系省管理中心在省分库资料中为本省患者检索到的,仍由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高分辨通知单》,规定工作站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供者高分辨血样的采集、寄送工作,并将血样寄送情况以《高分辨通知回执》形式回复省管理中心。省管理中心在收到回执后,即向HLA高分辨实验室传发《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HLA高分辨通知单》,同时通知患者移植医师寄送患者高分辨血样至同一实验室。并等待供、患者HLA高分辨结果。
第九条 如供患双方HLA高分辨检测结果不合,或患者病情突变、患者经费出现困难而使供者无法向患者提供造血干细胞,则由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传发《供、患配型终止通知单》。
第三章 HLA高分辨相合后的供者体检服务工作
第十条 如供患双方HLA高分辨检测结果相合,则进入供者体检阶段。供者体检工作仍遵循供者属地原则,由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完成。
第十一条 若供者系国家管理中心在省分库为患者检索到的,则在国家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限内,由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供者体检通知》,规定工作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者体检工作,并将《供者体检汇总表》及各项体检报告送达省管理中心保存,工作站存留复印件。省管理中心将收到的《汇总表》及体检不合格报告单传真至国家管理中心,并等待国家管理中心《采集造血干细胞通知单》。
第十二条 若供者系省管理中心在省分库为患者检索到的,则由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供者体检通知》,规定工作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者体检工作,并将《供者体检汇总表》及各项体检报告送达省管理中心保存,工作站存留复印件。省管理中心将收到的《汇总表》及体检不合格报告单传至患者所在移植医院的移植医师。如医师认为供者体检合格,则由省管理中心向工作站下发《采集造血干细胞通知单》。
第十三条 如患者移植医师认为供者体检不合格,则由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供、患配型终止通知单》。
第四章 捐献造血干细胞前后的供者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如供者体检合格,则进入造血干细胞捐献阶段。供者捐献服务工作仍遵循供者属地原则,由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配合省管理中心完成。
第十五条 若供者系国家管理中心在省分库为患者检索到的,在接到国家管理中心下发《采集造血干细胞通知单》后,省管理中心即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采集造血干细胞通知单》,嘱工作站与供者保持密切联系;同时,省管理中心着手为供者办理《荣誉证书》及《保险单》、和移植医院联系向采集医院交付采集费、与采集医院沟通协调采集计划等事宜。
第十六条 若供者系省管理中心在省分库为患者检索到的,则由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采集造血干细胞通知单》,嘱工作站与供者保持密切联系;同时,省管理中心着手为供者办理《荣誉证书》及《保险单》、和移植医院联系向采集医院交付采集费、与采集医院沟通协调采集计划等事宜。
第十七条 采集计划确定后,省管理中心制定造血干细胞捐献期间具体服务工作安排,包括:医疗服务、后勤服务、宣传服务等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捐献完成后,省管理中心向供者所在设区市工作站下发《血常规复查通知单》,规定工作站在供者捐献完成后7天内陪同供者复查血常规,复查结果交省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捐献后1月、3月、6月、12月、24月,省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供、患者随访工作的要求,定期随访供、患者捐献后和移植后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管理中心制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